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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所属栏目:【产品分类二】    时间:2024-05-06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切实承担城市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创新支持政策,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主要目标  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不断完善符合广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到2025年,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任务(含公租房3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3万套);逐步提高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市区责任分工。  1.完善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对照广州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制定市、区两级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筹建渠道和责任主体,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2.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相关规划计划衔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时,应全面对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用地等需求。  3.优化市区筹建任务分工。公租房继续采取全市统筹、市区共担的筹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全市统筹、各区负责的筹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采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由市本级负责,其余五区属地负责的筹建机制。建立健全市区筹建任务落实评价和激励机制。  (二)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推动多渠道供应土地。  4.理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提出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需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可委托属地区政府具体实施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分类细分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措施。  5.压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工作责任。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考核激励机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压实各区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征收工作责任,确保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  6.理顺保障性住房历史储备用地手续。已完成红线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历史储备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原则上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可配置适量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7.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8.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9.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0.鼓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11.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会商编制,合理确定单独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逐宗明确配建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和面积,确保“十四五”期间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总体上不低于总出让住宅建筑面积的10%。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多主体参与筹建。  12.支持整租各类房源用作公租房。支持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属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整体租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复建安置房、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各类市场租赁住房用作公租房。  13.落实城市更新旧村全面改造科学配建保障性住房、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引导复建安置区在满足自住需求外,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中小户型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旧村全面改造融资地块中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最低比例。编制旧村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落实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住房配置和融资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比例要求。  14.支持存量房源整租运营。出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指导性文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整租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以及整治类城中村住房,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品质化提升后统一运营,提高租住品质。  15.保障财政投入。市、区两级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公租房建设资金优先足额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17.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8.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会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住房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四)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保障租住居民合法权益。  19.整合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研究整合优化现有市属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等,设立住房安居专营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工作。  20.盘活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经营性资产。盘活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经营性资产,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探索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房源之间相互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政府房源和市场房源转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  21.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全市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加大部门信息共享力度,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业务全网办。  22.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出台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规范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等全流程管理;制订运营服务管理标准,定期对市属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运营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级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作用,定期召开市城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任务,集中审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区级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评价和指导监督。  (二)开展政策创新。结合本意见规定,制定系列配套落实文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管理、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整租“城中村”住房等制度。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对未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筹建任务目标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考核问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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