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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海外公司被外汇局处罚,5例罚723万,有海外公司的要注意了
作者:佚名    所属栏目:【产品分类三】    时间:2023-09-30

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作者?|Amy姐讲海外

上个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公开处罚了两例个人设立海外SPV公司的外汇违规案例

▲图:个人设海外公司外汇违规案例1图:个人设海外公司外汇违规案例1

△图:个人设海外公司外汇违规案例2△图:个人设海外公司外汇违规案例2

什么情况?

个人设立海外SPV公司违了什么法,会被如何处罚?外汇局又是怎么发现的?

今天我们就来汇总近年来外汇局处罚的5例涉及海外公司的案例,有海外公司的人士可以关注一下。

1

个人设立海外SPV公司被处罚

上月被罚的两例个人,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几乎完全雷同。

从处罚通报分析,

陈黄两人都是由于在设立(/或控制,下同)海外SPV公司前,以及向SPV公司出资前未办理外汇登记,后面也没有去补登记,而被外汇局处罚

众所周知,个人不允许做资本项下的境外投资,

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向海外公司出资(无论是用境内还是境外资产出资)等行为都需要办理外汇登记或补登记,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是违规行为,且不能办理后续业务,比如利润汇回。

据外汇局通报,陈黄两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已废止)第二条、第八条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从而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同时合并都有其他“变相买卖外汇”违规行为,最终被警告罚款

一个罚了127.45万元,一个罚了93.64万元。

△图:两人违反的外汇条款△图:两人违反的外汇条款

两人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的同时,还有“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这或是导致两人被发现的原因吧。

△图:两高司法解释△图:两高司法解释

2

首例

移民后变“真外资”仍被外汇局处罚

再往前看,

2019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披露了的一例涉及海外公司的处罚案例,这也是外汇局首次公开处罚一例境内居民移民后的返程投资外汇违规案例

△图:2019.5.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图:2019.5.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这是关于重庆乡村基的实际控制人李红夫妇的案例,

2007年,李红夫妇曾在境外设了个开曼SPV,开曼SPV于2010年在美股上市。

△图:乡村基上市前股权架构(招股书,2010年)△图:乡村基上市前股权架构(招股书,2010年)

当时,通过开曼SPV返程投资重庆乡村基时,李红夫妇还是中国人,也按规定办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但是,随着2012年,李红夫妇移民新加坡

外汇局认为移民导致了返程投资“摘帽”,应换成外商直接投资,而李红夫妇并未办理外商直投登记,

后面乡村基私有化退市(2016年),开曼SPV顶层李红夫妇股权架构变化,李红夫妇可能也未去办理外商直投变更登记。

以此,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此次被罚,李红夫妇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

移民后不去办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境外持股变化也未办变更,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外管一查发现移民了,“假外资”变“真外资”了没登记,这是逃汇啊

以此,境内子公司违规汇出利润885.99万美元,被外汇局按逃汇行为处罚302万人民币。

3

首例

真的“假外资”被外汇局处罚

再往前,

2018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公开披露了的两例涉及海外公司的处罚案例,这也是首次公开处罚的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公司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

两例都是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及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被罚

△图:2018.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图:2018.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例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就已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都已很久远了,

△图:被罚的两起,一个2005年就返程投回的,一个是2008年

之所以在2018年被外汇局发现并处罚,也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境内子公司向境外分红汇出利润)。

即都是境内个人偷偷在境外设SPV壳公司,壳公司又返程在境内设了个外商投资企业,而设立时的外汇登记,并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和背后的境内控制人

现在想把利润汇出去了,外汇局往上一追查,哎呦,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呐。

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和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就向境外汇利润,违反了外汇局37号文(原75号文)下返程投资规定,构成逃汇被罚。

△图: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规定
△图: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规定

以此,按照违规汇出利润的金额不同,两家公司分别被外汇局按逃汇行为处罚95万和104.7万人民币。

4

有海外公司的注意了

从偷偷在海外设立壳公司并返程投资(比如本文2018年两例),未如实披露背后境内实控人被罚,

到实控人移民演变成的“真外资”之后(比如乡村基案例),未办外汇变更登记和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被罚,

再到比较普遍的个人在海外设立壳公司(并/或返程投资),未办外汇登记被罚,

罚的越来越普适。

几个例子一开,有海外公司有这些情况的要多注意了:

比如很通常的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未做外汇登记,或者直接用境外资产出资未做外汇登记的情况,

比如以前很普遍的随着“超国民税收待遇”成长起来的“假外资”返程投回来,未做外汇登记,或者未如实披露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或者是随着移民潮移民之后未做外汇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未做外商直接投资登记等等情况……

只要发现,就是外汇登记违规行为,且如汇出利润都是逃汇行为。

那,还有没有救?

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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