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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保制度 更好支持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
作者:佚名    所属栏目:【产品分类三】    时间:2024-07-01
原标题:优化社保制度 更好支持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培育新型消费、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作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新型消费的重要意义,并在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内容中,专门强调要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因此,有必要深刻认识发展新型消费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针对性提出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更好支持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与新动力。

深刻认识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内容,既顺应了科技发展给居民生活需要带来更多的便利,也面临更多新场景所带来的新挑战,其中就包括如何健全与新型消费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党的十九大后,互联网技术推动的新型消费迅猛发展,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因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加速推动了新型消费的发展。从消费的供给端来讲,新业态新模式等引导的新型消费领域需要大量的劳动者来提供服务,比如外卖配送、网约车、快递服务、即时递送、住宿共享等新业态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为新型消费服务供给端从业人员提供多样化的风险保障,解决此类群体的后顾之忧,促进从业人员更加安稳参与到推动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从消费的需求端来讲,新型消费供给在满足人民基本需求的同时,更为人民更高层次多样化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全新选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够让民众有更多经济基础和底气享有新型消费所带来的便利与个性化需求。

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需实现包含从业人员在内的多方共赢。《意见》指出,要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提质”不仅仅指提升新型消费的供给质量,还包括提升参与新型消费供给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质量。不能只关注从业人员参与提供高质量新型消费服务,而忽视了他们在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只有实现了包含从业人员在内的多方共赢的新型消费,才能更加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才能更好契合共享发展理念,才能使参与新型消费供给从业人员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需优化社保制度的重点内容

“共建共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特征,推动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的努力“共建”,关注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共享”,特别是此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则成为支持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优化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社保制度。

第一,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保障治理质量。就业是“六保”之首,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保障治理质量,是支持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不少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灵活就业和流动就业特征,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新时代新业态的就业保障治理是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共同体治理。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保障治理质量,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是从业人员就业的依赖基础,加大对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其中就包含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二是从业人员的技能提升是就业的根本,只有从业人员的技能跟得上新业态发展需要,才能实现就业的稳定持续,因此,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等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的繁荣发展,给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和职业能力提升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三是创新失业保障政策供给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的重要防线,充分发挥失业保障的促就业功能,适当扩大失业保障的覆盖面,探索建立符合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障政策,同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障金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就业促进。

第二,加快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建设。加快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建设是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推动新型消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其灵活就业、跨城乡、跨地域等特征,使得优化该类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层面,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特别是门诊统筹部分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补充医疗保障层面,一方面鼓励新业态组织机构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障措施,比如针对新职业网约配送员群体,可以探索每一笔订单一毛钱的标准,建立网约配送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另一方面推动新业态行业组织、工会等第三方力量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构建互助医疗保障,凝聚更多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大数法则,分担同质化群体的疾病风险。在医疗救助层面,鼓励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医疗救助基金,尽可能减少新业态从业人员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

第三,进一步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治理。进一步健全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需要政府、新业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考虑到部分新业态的用工方式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托的劳动关系基础不一致,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无法纳入到基本工伤保险体系中。此外,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从业具有小范围的高流动性,在流动的过程中必然增加工伤风险的概率,对此,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答复政协关于加大“三新”就业群体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的提案中指出,人社部将抓紧研究论证,在总结地方试点工作基础上,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政策。在新业态组织机构层面,要鼓励组织机构适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措施,首先是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包括物理预防措施和从业职业安全知识普及等;其次是建立组织机构内部的工伤保障基金或购买商业意外险,按照规定给每一位工伤人员予以适当补偿;再次是邀请从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共同做好工伤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通过技术赋能,利用从业大数据对有关工伤风险点进行精准、有效识别,并结合从业个体的观察,综合提供更加精准、专业化的工伤风险预警提示。在新业态从业群体层面,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工伤预防意识,尽可能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在社会组织参与层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枢纽作用,一方面要做好从业群体与政府之间的“传声筒”,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现状和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和建议;另一方面要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救助、工伤风险预防。

第四,做好“共享用工”群体社保权益保护工作。做好“共享用工”群体社保权益保护工作是在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共享用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间用工资源配置不平衡的问题,值得更多创新探索,但是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共享”过程中出现了跨场景的工作,带来更多差异化的风险,比如工伤、疾病等意外风险。在这样的场景中,“共享员工”的社保权益需要得到进一步保障。对此,人社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需要对“共享用工”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站在让“共享员工”也可以共享新型消费发展成果的角度,让“共享员工”在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确保权益保障不受损。

(责编:孙博洋、乔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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