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22〕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帮扶房地产企业纾困,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合理居住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一)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购买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二)有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三)加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大力推进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改造,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五)调整优化集体土地住宅征迁评估机制,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比例,推行征收安置房票制度。
(六)政府搭建平台,助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开展云端房源展示、在线房源直播推介、楼盘实景及样板房VR展示、线上选房、线上各类看房购房优惠活动,实现云上选房常态化。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七)坚持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根据供需关系,实施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差别化供应调节,保持合理房地价差,合理统筹优化商住配建比例。
(八)优化预售条件,保障市场供应。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占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的,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每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5万平方米暂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批次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不少于3个月暂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对于拟售商品房全部为商业办公用途商品房的项目或批次,属地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申请,灵活掌握拟售项目或批次的预售规模,不受每批次最低2万平方米的限制。
三、帮扶企业纾困减负,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九)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普通商品住宅地块,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按照意向预申请相关要求缴纳;不实施意向预申请的,剩余出让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纳。
(十)2022年度完成土地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钢结构建筑占比指标实行全市统筹,原则上钢结构建筑占比指标优先分摊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相应监管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拒绝接受合规的银行保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下,使用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支付本市土地竞买保证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5天。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的审批、发放。
(十四)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围绕“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加强房地产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涉房风险闭环管理;加大涉险项目房企解困帮扶,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项目重组,盘活项目;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打击涉房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