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电子竞技运动员是电子竞技行业稀缺的资源。除了通过线上选拔(根据每个服务器玩家排名,对战绩和数据分析之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主动沟通玩家,询问是否有成为职业电子竞技运动员的意向)、青训体系、线下选拔、选秀大会等形式招募运动员之外,通过支付转会费与明星选手签约也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运动员转会离队是指其他的战队或者俱乐部在原俱乐部知晓的情况下与选手商讨转会事宜。在选手和原俱乐部都同意的情况下,新的战队或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一定数额的转会费,原俱乐部将不认为选手在合同期满前离队是违约行为,并与选手协商解除现有的合同。解约后,选手需要与新俱乐部签订新的合同,原俱乐部对选手再无任何法律上的约束。
运动员的解约或终止履行《电子竞技选手经纪合同》是电子竞技俱乐部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之一,尤其是支付高额转会费获得的优秀电子竞技选手。在新战队与转会运动员签订《电子竞技选手经纪合同》时,往往会约定要求选手支付相当于选手身价(参照转会费金额计算)或固定金额(二者取其高)的违约金。
那么,在电子竞技运动员违约后,电子竞技俱乐部能否要求运动员支付高额违约金,电子竞技俱乐部支付的高额转会费,能否得到赔偿?本文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例【案号:(2018)沪0106民初43544号】进行分析,揭示运动员违约之后,电子竞技俱乐部能获得多少运动员的赔偿。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电子竞技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获得签约权
2018年1月23日,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思创公司”)经与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选手转会协议书》,与该公司就电竞选手孙皓等两人达成转会协议,以人民币300,000元的转会费用将该两名选手转入思创公司所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同年2月7日,思创公司转账支付给孙皓60,000元,支付给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40,778元。同年2月8日起,思创公司按月向孙皓发放费用并标注性质为工资。
2.电子竞技俱乐部协议中违约条款和违约金
2018年3月,思创公司与孙皓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孙皓(甲方)担任思创公司(乙方)的王者荣耀项目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一、合作内容为,甲方作为乙方旗下选手,由乙方为甲方安排如下活动,甲方应无条件服从安排:1、线上及线下赛事安排;2、日常训练和俱乐部章程内规定工作事宜;3、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4、拍摄商业广告;5、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6、其他商业事务;7、视频制作。二、合作区域为全球。三、合作期限及薪资:1、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基本工资人民币20,000元每月,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五、乙方权利义务:……11、从签约日起,乙方即全权负责甲方在除正规竞技游戏比赛之外的商业性游戏比赛和其他商业宣传及广告活动的谈判和安排。甲方因商业利益所安排的任何商业比赛、聚会、非游戏活动,乙方不得拒绝,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经俱乐部活动安排部门的同意;12、自签订本协议起,乙方将筹备特定的管理团队(俱乐部)对甲方实施管理和商业包装,其内容包括甲方及甲方游戏团队整体的日常训练安排、参赛规划、活动安排、个人形象、公众形象、媒体形象、着装、发型、言行举止、食宿、游戏ID、CI设计、宣传网站、商业赞助、商业活动、广告、影视、宣传与媒体出席等,以上各项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收益均由乙方提供和承担,甲方必须服从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日常安排及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和日常安排。六、甲方权利义务:1、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合作的事务,否则依据该事务的金额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所分配利润比例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3、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事项与其他第三方合作;4、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必须遵从乙方之安排。但甲方有足够的身体健康理由提出无法参与演出除外……7、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署、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所抵触或对乙方利益有影响之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无论甲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酬劳;8、未征得乙方同意前,甲方与任何人等及公司不得签署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容许甲方之形象、照片、名字等出现于任何其它(包括公司、私人或团体)与娱乐演出及宣传有关工作、商品及一切事务上,即使无酬之义务性质工作亦在此项限制范围之内;9、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或提供、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工作成果及获得任何收益……八、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4、乙方无法获取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费用;5、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十四、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违约责任:……3、甲方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独家合作或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违约金。不足赔偿乙方损失的,还要另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甲方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
3.高额转会费签约的运动员四个月便违约
孙皓自转会后即参加思创公司的电竞战队进行训练,并根据思创公司的管理与其他队员集中居住。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孙皓收到思创公司标注为工资的款项合计为57,296.16元。但孙皓在2018年5月初未经思创公司同意即自行离队,就此思创公司在支付了4月份工资后停放5月份及以后的全部工资。孙皓陈述,在2018年3月只收到工资13,800元;2018年5月31日其通过微信向思创公司公司管理层成员翼风请假,但未得到翼风回复,后孙皓即返回家乡,至2018年6月从队友处得知思创公司的王者荣耀战队已解散,故而无法再返回。思创公司则认为孙皓是在2018年5月初即以家中有事而不再前来上班,思创公司也一直没有同意孙皓请假,持续到当年6月,思创公司才停发了5月份的工资。
4.运动员的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反而成为认定合作关系的关键证据
本案诉讼阶段,孙皓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与思创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该申请未得到受理立案。
5.电子竞技俱乐部终止协议,提起246万赔偿
经双方一致确认,合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思创公司以孙皓未与思创公司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私自与虎牙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合作,不履行思创公司代表孙皓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协议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孙皓向思创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3、请求判令孙皓赔偿思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元;3、请求判令孙皓支付思创公司本案律师费100,000元。
6.电子竞技俱乐部提交的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仅支持32万元违约金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主要争议焦点及审理思路如下:
(1)思创公司与孙皓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思创公司与孙皓之间为合作关系,而非实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虽然按月支付工资、集中生活、订立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管理等,但孙皓向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申请未获受理,反而证明了思创公司与孙皓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思创公司是通过向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转会费从而获得与孙皓的签约权,《合作协议书》也约定了大量关于双方合作对外从事商业性表演、比赛、广告经营及相关利益分配比例等内容,但未就孙皓的社保、养老等费用缴纳作出约定。由此可见,该合作协议展示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
(2)运动员有哪些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赔偿多少钱)?
【无证据不违约】在本案中,思创公司认为孙皓的违约行为有两个,一是擅自在虎牙直播,但因思创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虎牙平台上出现的直播视频来自于孙皓本人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与该平台所进行的合作行为,因此不予认可。二是擅自离队,孙皓在2018年5月底向思创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回家时并未提出思创公司存在拖欠、少付工资情况,6月之后其也始终不归队,也未就离队事宜与思创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可见其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义务,法院认为孙皓自行离队不归的行为显属违约。
【违约金金额取决于损失】在本案中,思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律师费合计246万元,但法院最终仅支持了32万元的违约金。法院主要的理由如下: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而非仅在证明孙皓违约之后,便直接赔偿高额违约金。在本案中,孙皓作为从事游戏王者荣耀的电竞战队成员,可以参考思创公司支付的转会费数额评估孙皓作为电竞选手的大致产出价值并衡量其提前离队对思创产生的预期经济损失。由转会费数额可见,孙皓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远低于《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其次,孙皓虽未在诉讼中直接抗辩思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在整个诉讼中孙皓一直坚持本方并未违约而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赔偿责任,故而可以推定其并不认可思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认为思创公司方主张的违约金合理、适度,本院据此调整本案违约金数额,对于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幅度,考虑到双方约定的四年合作期限仅实际履行了不到四个月,思创公司已向孙皓及案外人支付300,778元转会费,思创公司还向孙皓支付了约60,000元工资,但孙皓未实际代表思创公司对外参加电竞比赛或其他商业盈利性活动,故考虑上述因素,本院综合各项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为320,000元。对于思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60,000元和律师费100,000元的请求,由于违约金的产生已包含思创公司实际经济利益受损的事实,而思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另行产生其他性质的经济损失,而且《合作协议书》也未约定孙皓应承担思创公司的律师费用,故对思创公司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经验与教训
1.运动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未被受理,反而会被作为认定合作关系的强有力证据,从而运动员支付高额违约金具有了合同依据
在本案中,思创公司虽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工资等劳动关系概念,在实际管理运动员中,也采用按月发放工资、打卡、请假、制定执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管理方式。但因合作协议其他内容的综合复杂性,在运动员提交劳动仲裁时,因协议内容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别,未被劳动仲裁委受理。运动员在案件诉讼中,反而提交劳动仲裁未被受理的证据材料,反而证明了电子竞技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合作关系,从而有了适用高额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2.起诉246万,获赔32万,扣除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不足20万,电子竞技俱乐部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诉讼主张赔偿金额
在电子竞技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合作纠纷中,运动员最终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电子竞技俱乐部的损失计算,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为电子竞技俱乐部实实在在为运动员花费的金额,基本需要合同、发票、付款单等证据,最好可以双方签字确认。预期利益损失根据双方合作期间,电子竞技俱乐部的获益情况,及合作剩余履行期限计算。
在本案中,思创公司与孙皓签订的4年合作协议,仅在合作4个月之后便草草结束。思创公司因此而直接花费的款项基本为转会费及向孙皓支付的6万元公司,合计金额总计约为36万。双方合作的4个月内,孙皓未代表电子竞技俱乐部参加电竞比赛或其他商业盈利性活动,即电子竞技俱乐部从孙皓身上未获得收益,实际上预期利益损失难以测算。因此,法院根据思创公司转会损失、工资损失判定孙皓支付违约金32万元。对于思创公司主张的36万经济损失,思创公司无证据证明被驳回。10万律师费因《合作协议书》未约定也未被支持。
3.电子竞技俱乐部起诉时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获得赔偿
结合本案及我们的实践经验,电子竞技俱乐部目前的管理相对混乱。在与运动员签署合作协议时,往往是用其他俱乐部的协议模板,未根据选手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导致合同相关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在选手履约过程中,也未形成统一书面化的管理制度,并由特定人员负责,保留好沟通记录。在选手违约时,未通过书面催告、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因此在法庭上出现电子竞技俱乐部证据不足,主张事实与诉求被依法驳回。在起诉运动员时,电子竞技俱乐部也未选择具有电子竞技行业背景的律师,对诉讼成本、收益、策略等进行深度谋划,导致判决结果与预期不符,电子竞技俱乐部在损失运动员的基础上,已经花费的成本费用获得部分赔偿后,又支付了高额的纠纷解决费用,胜诉判决最终的赔偿效果可能是电子竞技俱乐部赔的更多。
写在最后,电子竞技俱乐部是一个商业机构,成本、收益永远是衡量商业活动是否成功的指标之一。作为电子俱乐部最重要的变现资源之一的运动员,如何保障运动员的稳定及在不稳定时更好地保障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利益,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与电子竞技俱乐部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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