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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佚名    所属栏目:【产品分类三】    时间:2024-07-11

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曹林生

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省委书记韩俊指出,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通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省委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稳定发展预期、提振企业信心的客观要求。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但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市场准入不准营、要素保障不力、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时有发生、纾困惠企政策落地有差异等。究其根源,由于基础条件、发展状况不平衡等影响,各地落实国务院条例、省政府实施办法的成效有差异,有必要分析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使之制度化、长效化。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了31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有必要将其融入法规制度,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携手打造长三角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强调,坚持主动靠上去、全力融进去,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2020年4月上海市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江苏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先进立法经验,既是落实常态化学习对接机制的需要,也是携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需要。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在指导十六个市全部制定各市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将制定《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对制定条例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制定这部法规,既要注重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最优化的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又要求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发展全过程民主,提高立法效率,并多次听取条例草案起草、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初,省司法厅牵头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等单位组成的起草专班,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3年9月20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六安、安庆进行了调研,委托安徽大学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方论证咨询,并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17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共计九章七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营商环境良好生态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态,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营造极优服务、极简审批、数字赋能、制度保障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体制,规定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三是明确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定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四是鼓励和支持探索、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明确改革措施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明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五是强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和引导。明确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服务行为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等。

(二)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二是规定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三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四是扩大开放,规定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对接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功能机构。五是明确政府和部门在支持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负担等方面的职责。六是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七是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八是规定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构建保障有力的要素环境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强化土地、生态环境、能源等要素保障,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代办制度。二是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三是要求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滚动计划,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四是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完善企业用工、校企合作、流动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就业创业方面便利措施。五是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确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等合作,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六是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并明确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七是强化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八是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收费行为;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种类,并作出禁止性规定。九是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不得违反合同或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十是明确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十一是明确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对有关市场主体纾困帮扶。

(四)构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一是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发展,要求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市场主体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二是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完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三是要求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细化量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四是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席代表等服务制度。五是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方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的集成化办理。六是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除特殊情形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七是明确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规定清单之外不得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八是规定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证明。九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核准)流程。十是明确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明确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区域评估费用。十一是加强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明确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十二是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十三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十四是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支持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十五是推动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明确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五)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规定:一是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二是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三是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四是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五是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六)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和清理。二是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等。三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区建设。四是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五是加强司法支持,明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明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七)构建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

以积极有力的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工作做优做强,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严查处。二是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组织开展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三是明确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四是明确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五是明确容错免责制度具体规定,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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